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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表时间:2013年04月27日 14:34      来源: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4月24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出席会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形式,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出席常委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后,书面报办公厅;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退席的,要向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在每次常委会上予以公布,并以文件方式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其它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及其它会议文件,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项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预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围绕会议建议议题,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学习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会议审议发言的准备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自觉服从依法表决结果,带头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依法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地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在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工作的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该部门的工作,遵守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事因病请假者,一年内未经批准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未能较好地履行组成人员义务,未能充分发挥组成人员作用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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